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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5〕34号]


  2007-09-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九日
 
 
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产业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采取补贴贷款担保费用、奖励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班子集体)、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发展予以扶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取得区晨光担保公司及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的,区政府为企业补贴50%的担保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
    (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流通、现代服务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会展企业。
    第五条  企业当年上缴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区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领导集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4%的奖励;
    (二)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
    (三)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6%的奖励;
    (四)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7%的奖励。
    本条规定奖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代扣。
    第六条  企业当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照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总部在昌平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集团,区政府在对其进行奖励时,适用下列规定:
    (一)允许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在昌平上缴的财政收入合并计算。
    (二)企业集团在昌平上缴财政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对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集团领导集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年上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集团上缴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7%给予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按集团上缴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8%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集团上缴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三)企业集团当年上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5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集团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20%对企业集团给予奖励。
    (四)企业集团按照本条规定以整体名义享受区政府奖励的,其所属的在昌平纳税的企业不再单独享受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对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在本办法生效后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昌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对企业奖励的条款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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